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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餐饮单位使用压力容器自酿酒的违规经营风险提示

时间:2025-6-3 17:10:11

广大餐饮服务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自酿酒经营行为,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现就餐饮单位自酿酒加工经营相关要求及风险提示如下:

一、严格规范自酿酒加工条件

1.禁止使用压力容器

自酿酒发酵、储存过程中严禁使用压力容器(如金属压力罐、承压密封设备等)。例如餐饮单位不得使用压力容器自酿啤酒。

2.确保工艺安全性

餐饮单位自酿酒应严格遵循传统酿造工艺,在常压、通风良好的环境下进行,避免因密闭发酵产生过量二氧化碳或甲醇等有害物质。

二、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1.前置检验合格报告

根据《通则》要求,提供自酿酒的餐饮单位须在申请经营许可前,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食品安全检测机构对自酿成品进行安全性检验(包括甲醇、铅、微生物等关键指标),取得合格报告后方可经营。

2.限门店内销售

自酿酒仅限在本餐饮门店内销售,不得通过其他渠道对外流通,确保全程可追溯。

三、违规经营风险警示

1.法律责任:使用压力容器或未取得检验报告经营自酿酒的,将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

2.安全风险:压力容器自酿酒易引发爆炸、有害物质超标等事故,可能导致消费者中毒或人身伤害,企业需承担民事赔偿及刑事责任。

请各餐饮单位立即开展自查,严格落实自酿酒安全管理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检查力度,对违规行为依法处置。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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