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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坦桑尼亚啤酒公司需补缴税款65亿先令

时间:2025-9-8 17:28:24

【中国国际啤酒网】据《公民报》9月7日消息,坦桑尼亚最高上诉法院于9月4日在多多马作出终审裁决,驳回坦桑尼亚啤酒有限公司(TBL,百威英博旗下公司)对税务局(TRA)65.3亿先令税务评估的异议,判定其需补缴超65亿先令(约1851万元人民币)税款。与此同时,坦桑尼亚啤酒公司在另一起关联税务上诉中因电子系统问题获14天延期,引发关注。

65亿先令税务案:法院认定TBL发票违规需全额补缴

此次裁决源于坦桑尼亚啤酒公司与税务局的长期税务争议。2016年4月至2017年12月期间,税务局以坦桑尼亚啤酒公司提交的进项税发票不符合2014年《增值税法》要求为由,驳回其进项税抵扣申请,最终核定坦桑尼亚啤酒公司需补缴48.8亿先令增值税本金及16.5亿先令利息,合计65.3亿先令。

坦桑尼亚啤酒公司此前辩称,部分发票未合规是因电子财政设备(EFD)技术问题,主张“实质性合规应优先于形式瑕疵”。但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增值税法》规定,仅完全符合要求的税务发票或财政收据(需包含客户姓名、地址、税务识别号TIN及增值税登记号)可作为进项税抵扣依据。三名主审法官(M.C. Levira、L.L. Mashaka、D.J. Nangela)明确裁定:“EFD生成的合规发票或含必要信息的财政收据是唯一有效凭证。”

法院强调,坦桑尼亚啤酒公司未能提供符合规定的发票,需承担超65亿先令的补缴责任,此判决进一步凸显了坦桑尼亚税务部门对发票合规性的严格监管。

另一起上诉获14天延期:电子系统缺陷成关键理由

值得注意的是,坦桑尼亚啤酒公司在同一天另一起税务上诉中获得转机。此前,税务上诉法庭(TRAT)于2024年6月裁决支持税务局的税款核定,坦桑尼亚啤酒公司虽提交上诉通知,却因坦桑尼亚司法系统在线备案平台(JoT-eCMS)未配置接收TRAT上诉的功能,加之达累斯萨拉姆分登记处工作人员因参加司法广场落成典礼外出,导致手动提交失败,未能按时完成上诉备案。

坦桑尼亚啤酒公司代理律师指出,公司已提前准备上诉材料,并通过宣誓书、系统日志、WhatsApp记录及司法IT部门证词证明非主观拖延。主审法官L.A. Mansoor最终采纳其解释,认定“电子备案系统的缺陷构成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充分理由”,批准坦桑尼亚啤酒公司延期14天提交上诉材料。

裁决背后的双重信号

此次两项裁决反映了坦桑尼亚司法与税务领域的两大趋势:其一,电子系统(如税务发票管理、司法备案平台)在政务与司法流程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其二,在税收执法趋严背景下,跨国企业需更严格规范财务流程,避免因技术或操作问题面临高额税务风险。

目前,坦桑尼亚啤酒公司在65亿先令税务案中已确定败诉,但其另一起上诉能否最终翻盘仍待观察。两起案件因涉及跨国企业与本土税务部门的合规争议,被视为近年来坦桑尼亚最受关注的企业税务纠纷之一。



作者: 来源:坦桑尼亚华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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