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导诚信兴商、促进社会公平公正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行业资讯 >> 内容

河南:啤酒爆炸伤眼,法院判决厂家赔偿12.69万元

时间:2026-1-7 17:22:22

啤酒瓶秒变“伤人利器”谁之过?社旗县法院以案释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国国际啤酒网】冬季虽寒风凛冽,却挡不住人们对冰啤酒的独特偏爱——低温环境下的冰啤酒,既能与冬日热食形成“冷热碰撞”的奇妙口感,可看似普通的啤酒瓶,竟可能变身“伤人利器”。近日,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明确了产品责任纠纷中的举证规则,进一步提升了生产销售者的责任意识以及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共同维护、净化了消费市场。

2024年9月,张某向吴某经营的便利店配送了50件某啤酒公司生产的啤酒。两天后,吴某像往常一样从店内搬出一箱啤酒,放置于店外冰箱旁准备补货。正当他打开纸箱取出一瓶啤酒准备放入冰箱时,啤酒瓶突然发生炸裂,飞溅的玻璃碎片击中其左眼,导致眼部严重受伤。

事故发生后,吴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司法鉴定,吴某左眼视力障碍构成十级伤残,不仅日常生活受到影响,经营便利店的工作也被迫中断。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吴某诉至社旗法院,要求张某及某啤酒公司承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严格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明确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系产品质量责任纠纷,原告吴某作为消费者,在正常取放啤酒瓶过程中,啤酒瓶无故炸裂致其受伤,其已对损害发生的事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完成了初步举证,并保存了关键物证——啤酒瓶残片,已尽到普通消费者能力范围内的举证义务。

被告某啤酒公司作为生产者,负有更严格的举证责任。本案中,某啤酒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爆裂啤酒瓶的整体构造质量合格,亦未能证明涉案啤酒瓶在贮满啤酒后的压力等性能符合法定安全标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认定被告某啤酒公司应对原告吴某的人身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决被告某啤酒公司限期内赔偿原告吴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69万元。

本案的裁判明确了在产品责任纠纷中,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消费者仅需完成初步举证,证明损害系因使用产品所致;生产者则须承担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的严格举证责任。这一分配是基于在产品质量领域,消费者常处于技术、信息与资源的弱势地位,难以对产品的设计、制造等专业环节进行举证。

相反,生产者全程掌控产品从设计到出厂的所有环节,具备充分的举证能力与条件。要求生产者对产品无缺陷承担举证责任,不仅符合公平原则,更能倒逼生产企业严守质量安全底线,从源头减少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若因产品缺陷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应第一时间保护好现场,妥善留存破损产品、包装、购买凭证等关键证据;及时就医治疗,并完整保存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票据等材料,依法维权。如果发现同类产品存在普遍性质量缺陷,还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必要时可支持或参与公益诉讼,用法律手段推动行业质量提升。

此外,法院也呼吁广大生产企业切实履行质量主体责任,严格把控产品生产、检验各环节,杜绝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共同筑牢消费安全防线。



作者:焦典范 来源:中华网河南
相关评论
发表我的评论
  • 大名:
  • 内容:
  • 中国国际啤酒网(www.beerw.com) © 2026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 Copyright Reserved 2008-2028 中国国际啤酒网 版权所有 鲁ICP备07018202号

    投稿邮箱:beerxh@sina.com 投诉邮箱:beerxh@126.com 业务邮箱:beerxh@163.com

    QQ:296090069在线交流  QQ:1102858064在线交流

    鲁ICP备07018202号
  • 执行时间:2,664.063 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