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啤酒网】4月30日,华润啤酒(00291)发布公告,收购Heineken中国股份已于2019年4月29日交割,同时Heineken商标许可协议和框架协议已根据各自的条款和条件完全生效。
此外,van den Brink被委任为公司的非执行董事,自2019年4月29日生效。Van den Brink于2018年10月起担任Heineken APAC的总裁,并且是Heineken N.V.执行管理团队的成员。
以下为公告全文:
华润啤酒(控股)有限公司
(于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91)
公告
关于收购 HEINEKEN 集团在独占地域内的业务的须予披露的交易交割
HEINEKEN 商标许可协议和框架协议完全生效
及
委任一名非执行董事
华润啤酒(控股)有限公司的财务顾问
本公司于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五日刊发了关于本集团于当日分别签订 Heineken 中国股份购买主协议、Heineken 商标许可协议和框架协议等事项的公告(简称签约公告)。除非另有定义,否则本公告中使用的术语应具有与签约公告中相同的含义。
董事会特此宣布,Heineken 中国股份购买主协议(经相同协议方于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的协议修订,简称补充协议)已于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交割,同时 Heineken商标许可协议和框架协议已根据各自的条款和条件完全生效。
董事会特此宣布,van den Brink 先生被委任为本公司的非执行董事,本委任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生效。
简介
本公告特此援引签约公告中关于本集团签订 Heineken 中国股份购买主协议、Heineken 商标许可协议和框架协议等事项的内容。
除非另有定义,否则本公告中使用的术语应具有与签约公告中相同的含义。
Heineken 中国股份购买主协议的交割
董事会特此宣布,Heineken 中国股份购买主协议(经补充协议修订)(构成本公司须予披露的交易)的所有交割条件均已获得满足,并且华润雪花啤酒对 Heineken 集团在独占地域内业务的收购交易已于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根据其条款(经修订)交割。补充协议列明的事项包括:(i)编制交割报表时(包含 Heineken 中国股份购买主协议中列明的细列项目)应采用的相关会计准则,以及由此确定买方应支付的最终购买价格(简称交割报表);及(ii)对编制交割报表有关的「现金调整金额」,「债务调整金额」及「净运营资本」概念的某些修订。以参考最终购买价格(将于买方于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即交割日)起六十天内交付交割报表后厘定或协定)作为调整预估购买价格(如在签约公告中说明,Heineken 中国目标股份之商定企业价值为 2,354,670,000 港元)的基础,与先前在签约公告所披露的内容维持不变。本公司将遵守上市规则可能因此价格调整而产生的任何进一步披露或其他要求(如有)。
Heineken 商标许可协议和框架协议完全生效
本公告特此援引签约公告中关于 Heineken 商标许可协议和框架协议的内容。
董事会特此宣布,Heineken 商标许可协议和框架协议已于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根据各自的条款和条件完全生效。
委任 van den Brink 先生担任非执行董事
董事会特此宣布,Rudolf Gijsbert Servaas van den Brink 先生(简称 van den Brink 先生)被委任为本公司的非执行董事,本委任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生效。
根据上市规则,van den Brink 先生的简历如下:
Rudolf Gijsbert Servaas van den Brink 先生,四十五岁,现担任 United Breweries Limited 的董事,该公司在 BSE Limited(前身为 Bombay Stock Exchange Limited)和 National StockExchange of India Limited 上市。Van den Brink 先生还担任(i)CRH (Beer) Limited(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和(ii)华润雪花啤酒有限公司(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的董事。Van den Brink先生于二零一八年十月起担任 Heineken APAC 的总裁,并且是 Heineken N.V.执行管理团队的成员。
Van den Brink 先生于二零一五年八月至二零一八年九月,任 Heineken Mexico (CuauhtémocMoctezuma)(位于墨西哥蒙特雷)的董事总经理;二零零九年十月至二零一五年七月,任Heineken USA(位于美国纽约)的董事总经理;一九九九年六月至二零零九年九月,先后担任 Vrumona(Heineken 集团旗下企业)(位于荷兰邦尼克)百事/七喜高级品牌经理和贸易营销经理,阿姆斯特丹 Heineken Global Commerce 的国际渠道开发经理,及 Bralima S.A.R.L.(Heineken 集团旗下企业)(位于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商务总监。
Van den Brink 先生持有荷兰格罗宁根大学哲学硕士和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并于二零零九年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完成高级管理课程。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本公告之日,van den Brink 先生:
(a) 过去三年内并无于任何其证券于在香港或海外的任何证券市场上市的其他公众公司担任董事,及并无于本公司或本集团其他成员担任任何职务;及
(b) 并无与本公司的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或控股股东有任何关系。
本公司和 van den Brink 先生未签订任何服务合约。Van den Brink 先生在本公司并无固定服务限期。根据本公司章程,van den Brink 先生将在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召开时退任(并且可以膺选连任)。根据本公司股东在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召开的股东周年大会上作出的授权,并按 van den Brink 先生在本公司担任的职责以及本公司薪酬委员会的建议,董事会决定应向 van den Brink 先生支付每年 120,000 港元的董事袍金。
于本公告之日,van den Brink 先生未持有本公司或本公司的相联法团(如《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定义)的任何股份、相关股份或债券中的权益,也没有持有该等股份、相关股份或债券的淡仓。
于本公告之日,关于 van den Brink 先生的委任,没有任何其他须根据 《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的要求予以披露的资料,并且除本公告上文已披露的事项外,没有任何其他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条需要提请本公司证券持有人注意的事项。
董事会藉此机会热烈欢迎 van den Brink 先生加入董事会。
华润啤酒(控股)有限公司
首席财务官、执行董事及公司秘书
黎宝声
谨启
香港,二零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的执行董事为陈朗先生(主席)、简易先生、侯孝海先生(首席执行官)、及黎宝声先生(首席财务官)。本公司的非执行董事为陈荣先生、黎汝雄先生及 Rudolf Gijsbert Servaasvan den Brink 先生。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则为黄大宁先生、李家祥博士、郑慕智博士、陈智思先生及萧炯柱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