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导诚信兴商、促进社会公平公正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行业资讯 >> 内容

啤酒瓶不再“超期服役”

时间:2020-8-12 2:35:20

【中国国际啤酒网】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正式批准GB 4544-2020《啤酒瓶》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本标准代替GB 4544-1996《啤酒瓶》,将于2021年8月1日起实施。

记者对比新旧版国标发现,新版国标主要聚焦到啤酒瓶的质量安全和回收问题上。新版国标修改了理化性能,将产品分为一次性瓶、可回收新瓶和可回收旧瓶,并分别规定了理化性能指标,其中抗冲击指标按啤酒瓶的满口容量不同划分为两档,以鼓励啤酒瓶小型化;修改了规格尺寸,只对可回收瓶瓶身和瓶底厚度的最小值作了规定,同时规定了所有产品的规格尺寸允差;删除了啤酒瓶回收使用期限,而更注重对可回收旧瓶使用过程中的质量监控。

回收存在两大“痛点”

说到啤酒瓶回收,无疑在许多消费者的回忆中,都有着卖啤酒瓶换零花钱的经历,“酒干倘卖无”的叫卖声也被写入歌中。那么曾经紧俏的啤酒瓶,现在还有人回收吗?

记者走访了北京市丰台区多家超市和社区小店,大多数商家明确表示不回收啤酒瓶,仅有几位商家表示只回收某品牌的啤酒瓶,其他品牌并无回收意愿。

“以前在楼上喊一声,就有人上门回收,家里阳台攒了很多啤酒瓶,还能回收换一些零钱,但现在废品回收人员明确表示不再回收啤酒瓶,搬到卖啤酒的店家他们也不回收,最后只好扔进可回收垃圾分类的垃圾桶里。”家住丰台区槐房西路的消费者齐先生对记者说到。

不止是普通消费者,餐饮行业也有同样的苦恼。在北京丰台区定安路一家烧烤店,记者了解到,该店销售的11种品牌啤酒,只有3种国产品牌啤酒瓶有厂家回收渠道,其余8种品牌的啤酒瓶只能扔到可回收垃圾桶中。

为何曾经是“香饽饽”的啤酒瓶,现在陷入无人问津的窘境?北京市一家啤酒厂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啤酒瓶回收有两大“痛点”:一是安全问题,啤酒瓶在回收运输过程中,由于本身材质和重量的问题,易碎,回收人员常常因为破碎的啤酒瓶而受到伤害;二是成本问题,首先是物流的成本,如果啤酒厂不在本地,回收的啤酒瓶还要运往外地甚至国外,物流成本高于重新生产啤酒瓶的成本,让许多厂商选择放弃,其次是回收再利用的成本,回收的啤酒瓶需要进行高温清洗消毒等一系列环节,如果一些啤酒厂商没有这些设备,也无法对啤酒瓶进行回收。

质量指标是回收依据

近年来,每逢啤酒热销的夏季,啤酒爆瓶伤人事件屡有发生,消费者和旧瓶回收人员一样面临着人身安全受到伤害的风险。

记者了解到,新版《啤酒瓶》国家标准中的理化性能指标与国际标准基本一致,部分技术指标优于国外公司标准,容量公差、瓶高公差、瓶身外径公差等规格尺寸指标等同采用现行有效的ISO 9058:2008,在国际上既有可比性。

中国日用玻璃协会表示,新版国标可以有效控制和提升啤酒瓶的质量,并大大加强对可回收啤酒瓶质量的监控,减少对消费者的伤害。同时,低碳环保和轻量化是玻璃瓶罐发展的方向,新版国标可使节能产品薄壁轻量啤酒瓶的生产有质量控制依据,为行业健康、良性发展提供坚强的技术支持。

新版国标将产品分为一次性瓶、可回收新瓶和可回收旧瓶,同时将旧版国标附录中“建议啤酒瓶回收使用期限为两年”的规定进行了删除,这意味着,啤酒瓶将不再有“超期服役”的说法,质量指标将是旧瓶回收的唯一标准和依据,啤酒企业也会更注重对可回收旧瓶的回收和使用过程中的质量监控。

中国酒业协会曾呼吁,啤酒厂必须建立完善的啤酒瓶检验制度,除对进厂新瓶分批检验外,还应在生产线上抽检使用的回收瓶,充分了解使用的啤酒瓶质量状况。记者从中国酒协了解到,国内啤酒企业对啤酒瓶的质量管理工作普遍加强,不少企业将进厂新瓶检测和在线使用回收瓶抽检工作列入常规检验制度。8月7日,中国酒业协会秘书长兼啤酒分会理事长何勇表示,删除啤酒瓶回收使用两年限期,不能单纯断章取义从字面理解,取消限期并不意味着不设“合格线”,而是更注重强调啤酒企业对可回收旧瓶使用过程中的质量监控。

业内人士表示,新版国标是对旧版国标的升级,可以为啤酒瓶回收链提供强有力的支持,这与我国正在推行的垃圾分类、提倡的建设节约型社会相符合。建议政府和“酒”“瓶”行业已及相关企业尽快制定政策建立一个更为合理的啤酒瓶回收体系,这样才能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


作者:解磊 来源:消费日报网
相关评论
发表我的评论
  • 大名:
  • 内容:
  • 中国国际啤酒网(www.beerw.com) © 2024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 Copyright Reserved 2008-2028 中国国际啤酒网 版权所有 鲁ICP备07018202号

    投稿邮箱:beerxh@sina.com 投诉邮箱:beerxh@126.com 业务邮箱:beerxh@163.com

    QQ:296090069在线交流  QQ:1102858064在线交流

    鲁ICP备07018202号
  • 执行时间:460.938 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