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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拟处罚西藏发展及相关责任人

时间:2024-6-8 9:30:52

【中国国际啤酒网】6月7日,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2024年6月7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中国证监会的拟决定如下: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会(指中国证监会,下同)拟决定:

一、对西藏发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

二、对王坚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三、对罗希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实际控制人分别罚款300万元、500万元。

四、对闫清江、魏晓刚给予警告,分别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五、对牟春华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六、对陈婷婷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七、对唐逸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储小晗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实际控制人分别罚款30万元、60万元。

二、对王承波、谭昌彬、吴刚给予警告,分别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储小晗隐瞒其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身份,组织策划并领导实施西藏发展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王承波直接参与实施西藏发展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且因严重违法构成犯罪。储小晗、王承波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一项、第三项和第七项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储小晗、王承波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王坚在西藏发展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起决策、组织、指使作用,闫清江、魏晓刚、谭昌彬、吴刚直接参与实施西藏发展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七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三项、第七项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王坚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对闫清江、魏晓刚、谭昌彬、吴刚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罗希在西藏发展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起决策、组织、指使作用,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罗希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拟对储小晗、王承波、王坚、罗希、闫清江、魏晓刚、谭昌彬、吴刚实施的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传真至我会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或当地证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作者:刘畅 来源:中国国际啤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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