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苏啤酒遇到“乌苏河”啤酒,最高法:驳回“乌苏河”再审申请
【中国国际啤酒网】乌苏、鸟苏、乌尔苏、乌苏河、朵苏、乌苏劲爽……傻傻分不清楚。
当你在超市买乌苏啤酒时,如果遇到名字类似、包装颜色风格接近的啤酒,很可能大意踩坑。
10月24日,记者了解到,一起涉乌苏啤酒的商标侵权案件有了最新结果。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乌苏河”啤酒所属公司再审申请。
商标包装近似“乌苏”,“乌苏河”被判赔偿50万元
乌苏啤酒发源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乌苏河某啤酒公司是注册在乌苏市的一家啤酒酿造公司,该公司注册了“乌苏河”啤酒商标,并委托第三方生产与“乌苏啤酒”包装装潢高度近似的“乌苏河”啤酒。
乌苏啤酒的“乌苏”文字及图文系列商标权利人,是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乌苏啤酒公司)。2023年7月,该公司发现乌苏河某啤酒公司生产销售“乌苏河”啤酒,“乌苏河”啤酒也采取“红+白”设计的包装、装潢,便将后者诉至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乌苏河某啤酒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标识有“乌苏河”牌商标以及“红+白”设计包装、装潢的啤酒,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150万元。
法院经一审、二审认为,乌苏河某啤酒公司在侵权产品瓶贴上突出使用“乌苏河啤酒”字样,与“乌苏”注册商标近似,构成商标侵权。且其作为同行业竞争者,以与“乌苏”近似的“乌苏河”作为企业字号进行登记注册,并在啤酒商品上使用与乌苏啤酒公司生产的啤酒商品包装、装潢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销毁尚未使用的仿冒权利商品的包装装潢标贴,变更企业名称,同时赔偿乌苏啤酒公司损失50万元。
此后,乌苏河某啤酒公司更名为新疆雪某酒业公司(简称雪某酒业公司),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认为未侵害乌苏啤酒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高法认定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驳回“乌苏河”再审申请
针对是否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雪某酒业公司申请注册的“乌苏河”商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2024年8月22日作出的裁定宣告无效,该裁定也被生效判决所确定,关于其主张系合法使用已注册商标的抗辩理由,已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雪某酒业公司在乌苏啤酒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商品上,突出使用“乌苏河”文字,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生产者与乌苏啤酒公司之间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可能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
针对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案证据已经足以证明乌苏啤酒公司字号及产品包装装潢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
被诉侵权产品所使用的包装、装潢与乌苏啤酒公司生产的涉案权产品的包装、装潢从颜色搭配、整体布局,到主要产品的文字、图案几乎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将“乌苏河”作为企业字号进行登记注册,并突出使用在侵权产品瓶贴上,容易将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乌苏啤酒公司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导致混淆,雪某酒业公司相关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雪某酒业公司的再审申请。
“通过这个案件,我们充分感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高度重视,对乌苏啤酒合法权益的重视保护,也是对新疆高院、喀什中院审判的肯定。案件充分体现了司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这让我们更加有信心继续深耕产品研发。”乌苏啤酒公司高级法务经理刘斌对记者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