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嘉威啤酒有限公司公告
【中国国际啤酒网】2025年12月31日,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组织下,重庆嘉威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嘉威啤酒”)与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啤股份”)包销纠纷案二审【案号:(2025)渝民终87号】达成和解,现将《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量价差结算款的支付和历史索赔主张放弃
1.本《调解协议》生效后10日内,重啤股份或其子公司向重庆嘉威啤酒一次性支付截至2025年12月31日前的全部量价差结算款人民币1亿元(不含税)。
2.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对外宣称其他方存在对包销协议文件的违约行为。重啤股份及重庆嘉威啤酒双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就包销协议文件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履行(包括但不限于重庆嘉威啤酒曾主张过的发酵液、内部调拨、代加工、外购酒以及重啤股份可能主张的销售费用、咨询服务费等事项)而向对方提出任何索赔主张。
二、包销协议文件剩余期限(2026—2028年)双方合作方式
1.自2026年1月1日起,重庆嘉威啤酒与重啤股份按照以下约定的固定量及对应固定平均采购价的方式执行,即量不再绑定重啤股份及其分/子公司,采购价亦不再参考重啤股份及其分/子公司的平均净酒水价格。包销协议文件原约定的有关量、价、包销范围、新增产能优先权等的内容不再执行。
2.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重啤股份向重庆嘉威啤酒采购的啤酒量(即包销量)固定为每年14.26万千升,平均采购价4000元/千升(不含增值税),按年度结算多退少补。但对于未实际完成的包销量,仍按照第3项约定的标准补偿。
3.如重庆嘉威啤酒年度实际销量未达到14.26万千升,则重啤股份应在次年的3月31日前应对上一年度的包销量差额进行补量(即“补量”),该补量由重啤股份在次年的第一季度内进行。如果重庆嘉威啤酒次年第一季度实际销量与该季度计划总量存在差额,那么,“补量”数量以该次年第一季度计划总量中计划“补量”在第一季度计划总量中的占比乘以第一季度实际总量为准,但不超过第一季度计划总量中的“补量”。
重啤股份未在次年第一季度补足前一年度的应补量,重啤股份按现金方式补偿,补偿方式为:(1)如未达到11万千升(包括本数)的量,补偿标准阶梯式计算:11万千升减实际销量部分,每千升2,500元;14.26万千升减11万千升部分,每千升1,800元。(2)如超过11万千升但不足14.26万千升的差额部分,补偿标准为每千升1,800元。该现金补偿重啤股份应在次年4月30日前补偿完毕,补偿金额不含增值税。
4.重啤股份应根据重庆嘉威啤酒现有的产能情况及产品结构合理安排采购量,每年的6—8月包销量可超过1.7万千升但最高不超过1.9万千升,其他月度不超过1.7万千升。如重庆嘉威啤酒没有完成重啤股份合理安排的订单量,未完成的订单量应计入重啤股份当年应当完成的包销总量中(即重庆嘉威啤酒未完成的量计入包销总量但不结算货款),但重啤股份应提前三个月向重庆嘉威啤酒提供滚动计划。
5.自2026年1月1日起,重庆嘉威啤酒不再就包销啤酒向重啤股份支付或对外承担运费或销售费用。
6.重啤股份(包括重庆啤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嘉威啤酒(包括重庆钰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签订和形成的有关包销协议文件的有效日期均于2028年12月31日截止,到期后均不再继续执行。但如双方在2028年12月31日前未按照本协议履行完毕相应权利义务的,相应的权利义务应按调解协议约定履行完毕才终止。
7.2028年12月31日包销到期后,双方不再合作。为解决后续瓶箱及押金平稳交接,双方应于包销终止前6个月内就瓶箱处理及重庆嘉威啤酒退回重啤股份瓶箱押金的后续事项进行协商。
三、其他安排
1.重庆嘉威啤酒应在2026年4月期间召开股东会就2024年至2025年经审计的未支付股利分配进行决议,并于2026年5月31日前分配股利;此外,双方就2026-2028年度分红相关事宜等内容作出约定。
2.重庆嘉威啤酒于《调解协议》生效后15日撤回对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案号为:(2024)渝0104民初6639号)的诉讼。
此次双方达成和解为重庆嘉威啤酒未来可持续经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特此公告。
重庆嘉威啤酒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