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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小吃店违规销售雪花啤酒1瓶,罚款5000元!

时间:2019-3-10 20:18:39

【中国国际啤酒网】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小吃店违规销售雪花啤酒1瓶,罚款5000元!

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颍市监行处〔2019〕B602号

当事人:XXX,女;回族,初中文化程度;营业执照:注册号:341226600031XXX,现在颍上县慎城镇XXX店。名称:颍上县XXXXX店;经营范围:小吃店(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

2019年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监督检查职权,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预包装食品“雪花”啤酒外包装上无标签。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经批准,2019年1月25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指定朱培丽(K58000435)主办,张庆华(K58000436)协办,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19年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监督检查职权,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预包装食品“雪花”啤酒外包装上无标签。 据当事人陈述:该华润雪花啤酒(安徽)有限公司生产的“雪花”啤酒是2018年8月份颍上供货商送来的货,共计1件(12瓶/件),进价78元/件,销价:84元/件,尚未销售的1瓶被我局依法扣押,本案可认定的违法经营额7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证据一:《颍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 》一份,所记录内容由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无标签违法事实;

证据二: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所记录内容由当事人签字确认,证明当事人经营预包装食品无标签的货值金额等基本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的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由当事人提供并签字、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四: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雪花”啤酒照片一张,由当事人签字确认,证明涉案食品的外型特征;

证据五:《有关事项审批表》一份,证明对当事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已经分管局长批准;

证据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及《物品清单》各一份,并经当事人确认签字,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销的预包装食品无标签的食品违法行为已实施强制措施。

2019年1月 29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颍市监行处告字【2019】B60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诉、申辩。

本局认为: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构成经营预包装食品无标签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对你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当事人销售的无标签预包装食品“雪花”啤酒1瓶;

二、罚款5000 元 。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颍上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后,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颍上县支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颍上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34001711808059059667 )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颍上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颍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2月3日


作者: 来源:颍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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