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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池州2018年打假维权典型案件:啤酒公司实施混淆行为案

时间:2019-3-13 20:20:27

【中国国际啤酒网】3月13日上午,安徽省池州市市政府新闻办、市市场监督局和市消保委联合召开池州市2019年“3•15”新闻发布会,对2018年全市消费维权工作情况、2018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查处的典型案件等进行了发布。

2018年,原池州市工商质监局12315(12365)热线共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咨询4579件,解决4526件,解决率为98.84%,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545665元。

中国国际啤酒网友情提示:与啤酒行业无关案件略。

一起来看看2018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

查处的13个典型案件

一、某啤酒公司实施混淆行为案

2018年,当事人与青岛某公司签订协议,由该青岛公司提供“雲范”注册商标、易拉罐等包装物,生产罐装啤酒成品,由青岛公司负责销售。2018年5月1日起,当事人共生产上述啤酒175吨计351243罐。该“雲范”特制啤酒的易拉罐的外观设计、主色调、构图、文字等均与青岛啤酒股份公司生产的青岛啤酒的包装装潢相似,引人误认为是青岛啤酒。当事人违法经营额计203943.5元。

当事人故意仿冒知名商品青岛啤酒的包装装潢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构成混淆行为。池州市工商质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没收“雲范”特制啤酒351243罐,并处罚款203943.5元。

二、青岛某酒业公司实施混淆行为案

2018年,当事人青岛某酒业公司与池州某啤酒公司签订协议,由当事人提供“雲范”注册商标、易拉罐等包装物,池州某啤酒公司负责生产啤酒、罐装成品,啤酒产品由当事人负责销售。

经查,该“雲范”特制啤酒的易拉罐的外观设计、主色调、构图、文字等均与青岛啤酒股份公司生产的青岛啤酒的包装装潢相似,让人误认为是青岛啤酒。该产品货值金额261111.06元。当事人产品的外观设计风格与知名商品青岛啤酒十分相似,属主观故意仿冒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构成混淆行为。池州市工商质监局对当事人处违法经营额三倍罚款计783333.18元。


作者: 来源:池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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