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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蓝宝石酒业与市监局行政处罚纠纷

时间:2020-4-22 2:16:54

2019吉林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中国国际啤酒网】4月21日,在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之际,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10个知识产权审判典型案例。

案例9、青岛蓝宝石酒业有限公司与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纠纷

简要案情

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青岛蓝宝石酒业有限公司将其生产的“蓝宝石”牌纯生啤酒(500ml罐装)以每罐2.75元价格销售(赠送)给蛟河市鸿振生食品商店,合计6000罐。2018年6月4日,蛟河市监局接到举报后,经批准对青岛蓝宝石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立案调查。2018年6月7日,蛟河市监局向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协助调查函,并于2018年6月13日收到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查处侵犯“青岛啤酒”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求书》及提供的“青岛”牌啤酒商标注册证、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等证据材料。2018年7月5日,蛟河市监局向青岛蓝宝石公司发出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并于2018年11月16日收到青岛蓝宝石公司提供的“蓝宝石”牌啤酒商标注册证、关于“蓝宝石”牌啤酒为青岛名牌产品的证明等证据材料。2019年2月1日,蛟河市监局向青岛蓝宝石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青岛蓝宝石公司于2019年2月11日收到后,在确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2019年2月20日,蛟河市监局对青岛蓝宝石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青岛蓝宝石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蓝宝石”牌纯生啤酒外包装上使用的商品标识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实施混淆行为。并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责令青岛蓝宝石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9年3月4日送达青岛蓝宝石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青岛蓝宝石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蓝宝石”牌纯生啤酒外包装上擅自使用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啤酒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近似的标识,极易导致误认,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所指之混淆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基于上述违法事实,蛟河市监局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蓝宝石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额度适当。故判决驳回蓝宝石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蛟河市监局接到举报后,经过立案调查,处罚告知等法定程序,对青岛蓝宝石公司擅自使用与“青岛啤酒”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近似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处罚,体现了行政机关对事关民生的食品案例等领域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依法及时履行监管职责。在执法过程中,坚持执法公正与执法目的、执法形式的有机统一。处罚措施适当,最大限度地净化了市场秩序,保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张杰蔷 来源:中国吉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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