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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营无中文标签科罗娜啤酒被罚款1000元

时间:2021-6-22 2:22:55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稳罚字〔2021〕47号

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缘来副食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11MA06YRL99Q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示范镇锦虹园17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窦港洪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20109********5015

联系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太平镇窦庄子村117号

2021年6月3日,执法人员对天津市西青区缘来副食便利店进行检查,在店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货架上发现有54瓶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的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予以扣押。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名称为天津市西青区缘来副食便利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1MA06YRL99Q;类型: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示范镇锦虹园17号楼101室。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食用农产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办理了食品营许可证,许可证号:JY11200110164621;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散装熟食销售)。

2021年6月3日,执法人员对天津市西青区缘来副食便店进行检查,在店内货架上发现有54瓶无中文标签的“Corona Extra”啤酒,在其瓶身的和外包装箱上均无中文标签。经查,进货地点为北辰区一分利折扣仓储,具体进货时间当事人记不清楚了,进货数量为48瓶,赠送6瓶,合计54瓶,进货价为100元每箱(24瓶),售价140元每箱(24瓶),故货值金额为315元,当事人称进货后没有卖出去过,无进货票据,进销货台账,货值金额为故违法所得为0元,另,当事人后期提供了该啤酒的中文标签,称购入时有标签,自己一直没有贴上,中文标签上名称为克洛纳啤酒,条码为75032715,生产日期为2020年12月13日,和“Corona Extra”啤酒上信息都能对应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6月3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2、2021年6月4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3、2021年6月4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照片、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身份、和主体经营资质;

4、2021年6月4日,当事人确认的,由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3日拍摄的当事人现场照片5张,共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5、2021年6月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场所/设施/财务清单,文书编号:津青市监稳实强字[2021]15号,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用于违法经营的预包装食品采取实施强制措施。

执法人员已于2021年6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稳罚告字〔2021〕47号),当事人无异议。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

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认错态度诚恳,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且对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认识不足,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的规定,建议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由于其用于违法经营的货架、收银台等设备还用于开展其他经营活动,故不予没收。建议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无中文标签“Corona Extra”啤酒共计54瓶;2.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天津农商银行(代收机构名称:天津农商银行西青王稳庄支行,地址: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天源道津淄公路交口)。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6日


作者: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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