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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假冒啤酒,合同竟然有效?

时间:2021-12-30 2:18:08

【晋法君说法】买卖假冒啤酒,合同竟然有效?

【中国国际啤酒网】近期,福建省泉州市晋江法院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黄某、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许某以双方买卖的啤酒系假冒产品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晋江法院以合同有效为由驳回许某诉求,泉州中院予以维持。

【案情简介】

2019年,丁某以75元/件的价格向“阿龙”购买假冒“喜力”注册商标的啤酒,并以80元/件的价格出售给庄某。庄某以90元/件的价格部分出售给曹某,曹某出售给张某,张某以92元/件的价格出售给黄某,黄某以94元/件的价格出售给许某。许某销售2217件,被公案机关查获3710件。正常“喜力”啤酒的市场批发价为95.28元/件。2020年,经法院判决,丁某、庄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扣押的啤酒予以没收。

许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其与黄某的“喜力”啤酒买卖合同无效,黄某返还货款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许某认为,黄某、张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的买卖合同无效。

黄某、张某辩称,三方均不知道案涉啤酒是假冒注册商标的问题产品,不存在恶意行为,合同仍旧有效。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只是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

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正常“喜力”啤酒的市场批发价为95.28元/件,黄某以92元/件的价格购入,以94元/件的价格出售给许某。双方订立合同时,对案涉啤酒系假冒“喜力”注册商标的啤酒这一情况均不知情,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想交易正常的“喜力”啤酒,合同标的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双方的买卖合同有效。黄某交付的啤酒被认定为假冒“喜力”注册商标的啤酒,属于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法官说法】

判断合同是否有效,应着重探究交易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交易双方对产品的假冒情况并不知情,交易价格也未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应该认定合同有效,如本案许某与黄某间的买卖合同。如果双方对产品的假冒情况均知情,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应该认定合同无效,情节严重的还会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如本案丁某、庄某知假售假的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作者: 来源:晋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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