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第四批)
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某饮品公司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中国国际啤酒网】2022年6月2日,安徽省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原料库房内的进口皮尔森麦芽和国产麦芽均已超过标签标示的保质期限,进口焦糖麦芽和小麦麦芽无中文标签。经查,当事人从事啤酒生产经营,自2020年12月起至案发,使用已超过保质期的麦芽原料生产啤酒。现场检查发现的24230箱啤酒成品及未灌装的686.5千升半成品均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该局依法对上述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予以查封,已查明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1995万余元。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作为原料的食品,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的规定,2022年6月14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