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岛商家销售假冒青岛一厂啤酒被罚
【中国国际啤酒网】9月27日,从青岛市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局获悉,黄岛一啤酒店面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被罚,崂金精酿啤酒当做青岛啤酒一厂产品销售。
2022年6月13日,青岛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管局对黄岛区沁如也啤酒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啤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460元,罚款497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17日,根据移交线索,青岛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黄岛区沁如也啤酒超市进行现场检查,门头字号为“青一原浆啤酒”,该超市正在经营中。当事人于2020年6月份开始至今经营黄岛区沁如也啤酒超市,主要经营青岛啤酒、崂迈啤酒、崂特啤酒、金特啤酒、崂萃啤酒、蓝宝石啤酒以及假冒青岛啤酒一厂原浆的“青岛原浆”等预包装和散装啤酒。
期间,2020年6月25日至2020年10月4日,2021年4月20至2021年7月25日,当事人在上述时间段内,分别从任某、杨某处购进假冒青岛啤酒一厂原浆的“青岛原浆”啤酒,进行整桶或散装销售,散装销售通过任某提供的啤酒灌装机进行,任某在啤酒机上贴有青岛啤酒注册商标标贴。整桶销售时,当事人让顾客整桶拉走,顾客饮用完后将空桶送还,当事人2021年4月20至2021年7月25日购进的啤酒,在桶的外表面贴有“青一原浆”字样的不干胶贴,此标贴在当事人购进时已经贴在桶上;散装销售时当事人使用2L、3L、5L的塑料瓶盛装,并在塑料瓶外表面贴上其制作的标有“青岛原浆专卖、青岛啤酒礼品酒专供、支持全国发货一件代发”的不干胶广告贴。该不干胶贴是当事人在淘宝网上订制的。
经查,以上啤酒不是青岛啤酒一厂生产的,而是青岛崂金精酿啤酒有限公司生产。当事人销售假冒青岛啤酒一厂原浆的“青岛原浆”啤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章、四、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2.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一般】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没收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阶次划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一般”的违法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8460元;3.罚款49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