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无合法来源的啤酒,台州闪电购百货有限公司受处罚
【中国国际啤酒网】2024年1月19日,浙江台州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台州闪电购百货有限公司经营无合法来源的啤酒依法作出罚款等行政处罚,信息如下: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
一、当事人于2023年1月28日,在进货时只查验了供货方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未查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从网上购买了24瓶“Oranjeboom橙色炸弹啤酒”,计货款171元。该啤酒的罐体上都是外文,只有“中国关税未付”的中文,罐体上还有一张中文标签,上有“Oranjeboom橙色炸弹啤酒,生产日期:2022年06月08日,保质期:18个月,原产国:荷兰,进口商:温州盈德贸易有限公司,在华注册编号:C*****************8,净含量:500ml”等内容。至2023年10月25日,当事人以每瓶9.8元之价销售了13瓶,计销售额127.4元,余下的11瓶未销售即被本局依法扣押在案,计货值107.8元,以上共计货值235.2元。
为进一步查清涉案产品的相关情况,本局联系“Oranjeboom橙色炸弹啤酒”的进口商温州盈德贸易有限公司,温州盈德贸易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表明其进口的这一“Oranjeboom橙色炸弹啤酒”,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其罐体上的“中国关税未付”的文字只是区别中国市场和其他市场的标识,不是走私商品。本局已于2023年12月24日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二、当事人于2023年3月20日,在进货时未查验了供货方食品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从他人以每瓶5元之价购入原产国为墨西哥的“CORONITA Extra”啤酒48瓶,该啤酒的包装上无中文标签,至2023年10月25日,当事人以每瓶7.2元之价,销售了无中文标签的“CORONITA Extra”啤酒18瓶,计销售额129.6元,余下的30瓶未销售即被本局依法扣押在案,计货值216元,以上共计货值345.6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一、当事人在采购进口预包装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
二、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危害后果轻微,且案发后积极配合查处的,酌情从轻处罚,决定如下:1.没收无中文标签的“CORONITA Extra”啤酒30瓶;2.没收违法所得129.6元;3.罚款10400元。
以上两项处罚合并,决定如下: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没收无中文标签的“CORONITA Extra”啤酒30瓶;
3.没收违法所得129.6元;
4.罚款104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