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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京啤酒(曲阜三孔)有限责任公司与薛鹏的劳动仲裁申请书

时间:2024-3-19 15:42:47

关于燕京啤酒(曲阜三孔)有限责任公司与薛鹏的劳动仲裁申请书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薛鹏,男,汉族,1978年10月22日生,住曲阜市息陬镇杜家村一街47号,身份证号码:370823197810225855。电话15753703516。

被申请人:燕京啤酒(曲阜三孔)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6372133W,住所地曲阜市校场路18号,电话:4412229。法定代表人:周连忠。

仲裁请求: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时间为1997年1月至2023年5月;

二、被申请人补交拖欠的社会保险;

三、确认被申请人单方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违法;

四、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100700元(2×26.5年×1900元);

五、被申请人补齐不足最低工资1900元/月工资差额;

六、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度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518..56元(15天×141÷365×1900元÷21.75天×300%)。

事实和理由:

1997年1月29日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后一直工作至今。2023年5月2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该同志从2023年4月13日起无故矿工累计超过5天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原因”为由,决定于2023年5月30日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申请人对该决定不认可,被申请人剥夺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申请人请假,被申请人不批准。被申请人在未经任何合法程序的情形下,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从事业务销售工作,为公司销售业绩,申请人陪被申请人客户吃饭时,导致申请人患上脑梗疾病。从2019年申请人被调到生产辅助岗,被申请人扣完社保申请人每月领取不足1000元的工资,还要每天4次点名。其差额应予以补齐。被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1997年1至2000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

请贵委查清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诉求!

此致

敬礼

曲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二0二二年 月 日


作者:薛鹏 录入:薛鹏 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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