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啤酒网】因在姜汁啤酒上注册小麦白啤酒商标,由此被认定易导致原料特点误认而带有“欺骗性”色彩,重庆啤酒商标申请路遭遇“滑铁卢”。
近日,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现一份关于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二审行政判决书。当中显示,对于重庆啤酒的第30098745号“重庆啤酒小麦白啤酒CHONGQINGEST1958及图”商标注册申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于9月底驳回重庆啤酒的上诉,维持原判。
值得注意的是,重庆啤酒在这场上诉中有输有赢。
一方面,北京高院指出,“重庆啤酒”作为商标在整体上已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地名“重庆”相区分,诉争商标虽包含“重庆”,但不宜认定其违反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规定。所以,原审判决中关于诉争商标违反前述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认定存有不当。
不过,对于文字部分“小麦白啤酒”带有欺骗性这一案件关键焦点上,北京高院支持了原审法院的立场。
根据中国商标网的披露,诉争商标由文字“ChongQing重庆啤酒EST1958小麦白啤酒”及图构成,其中“小麦白”所占比例较大。不过,即便以小麦白为主打,但其注册类别却高达10项——在常见的麦芽啤酒、制啤酒用麦芽汁、啤酒、麦芽汁以外,还包括了制啤酒用蛇麻子汁、格瓦斯(无酒精饮料)、烈性酒配料、姜汁啤酒、大麦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
而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北京高院在判决书中阐述道,所谓“带有欺骗性”,是指申请商标标志或其构成要素的含义与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特点相悖,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等产生与客观事实相违背的认知,从而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误购。
因此,诉争商标的文字部分“小麦白啤酒”直接表示了啤酒的原料等特点,指定使用在“姜汁啤酒”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前述的“带有欺骗性”的情形。
啤酒行业专家方刚分析道,姜汁啤酒的还只是一个非常小的品类,企业或许只是出于保护性注册的习惯,把小麦白的注册范围扩大到姜汁啤酒。但小麦、白啤等词语都属于公共品类。小麦白的原料称谓,也与姜汁啤酒产生冲突,由此导致它违反了商标法“欺骗性”的禁止条款。所以企业即使想在这些细分品类注册,也应当避免使用公共品类的行业公共术语。
另据公开资料显示,2018年1月,重庆啤酒小麦白正式灌装下线。但目前在天猫、京东平台的重庆啤酒官方/自营店铺上均未发现小麦白产品身影。天猫旗舰店客服表示,这是由于小麦白只有瓶装系列,而网店只售卖罐装系列所致。
而据观察,仅在天猫,嘉士伯旗下凯旋1664官方店铺里,白啤系列销量最高的即为瓶装系列,销量为3.5672万箱。排位第三的柑橘味罐装款,销量也达到了近万箱。
或许,重庆啤酒的小麦白,应当将于商标注册上的“过度积极”适当向销售策略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