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雪花被判违约,有企业中标又被其退标,40万保证金也要不回
【中国国际啤酒网】近日,记者了解到,成都传化公路港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化物流”)与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雪花四川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尘埃落定。该案在经过一审、二审后,经四川省高院审查终结,依法裁定驳回雪花四川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根据裁判文书网,终审判决结果显示,雪花四川分公司被要求退还传化物流缴纳的40万元投标保证金及利息,并承担一审、二审的案件受理费13656元。
据了解,2018年11月,雪花四川分公司为“四川区域公司2019年物流运输项目”作为招标人向社会公开招标,并发布经雪花四川分公司盖章的招标文件。传化物流参与投标,并在雪花四川分公司财务部缴纳40万元投标保证金,后被通知中标。
然而,在确定传化物流中标后30日内,雪花四川分公司既不向传化物流发送正式的中标通知书,也不与传化物流订立书面合同。当传化物流按照项目履约期限提前到达作业现场准备履行合同时,雪花四川分公司拒绝传化物流作业,并告知传化物流,履约期限内的承运业务由原承运人继续承运,取消传化物流承运资格。
在违约后,雪花四川分公司又补发中标通知书,并以传化物流未在24小时内支付履约保证金为由径行取消传化物流中标资格,并没收传化物流已支付的投标保证金。传化物流认为,雪花四川分公司拒不签发中标通知书,拒不订立书面合同以及单方取消传化物流承运资格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担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承担损失的违约责任。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定,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成都传化公路港物流有限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40万元元及利息。
随后,雪花四川分公司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8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表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后,雪花四川分公司仍然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终8570号民事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终,高级法院驳回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