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济南市莱芜区某啤酒原料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5月24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莱芜分局通过调阅在线监控数据,发现某啤酒原料有限公司在线数据上传情况存在异常,立即到企业进行现场调查,经查,该公司4#玻璃窑炉经环保部门同意停运检修,检修完工后于2021年5月6日点火烤窑,至5月19日炉温达到1250℃后逐步投入生产原料,于5月24日恢复到正常生产状态。该公司在污染源启运前未启运CEMS的情况下虽能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但在线监控设备未同步启动,导致在线数据未实时上传。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企业上述行为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范》(DB37/T4011-2020)4.5.6规定:因污染源停运同时按规定停运CEMS的,应至少在污染源启动前3天启动CEMS,并进行检查维护、校验校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对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伍仟元。
三、案件启示
《山东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同样对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作出了明确规定,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是保证自动监控数据真实、可靠、有效上传的重要设施,即是排污单位自证达标排放的有力证据,也是环境执法中判定在线监控系统是否正常运行的主要依据。排污企业作为治污主体责任,理应尽到正常运维在线监控系统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