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瓶来历不明的啤酒,12元买了个“寂寞”?
【案情回顾】
2021年1月14日23时35分,江苏籍陈先生在广西北海旅行期间,向S酒店购买了一瓶“1664”啤酒及其他酒水饮料,其中“1664”啤酒花费12元。后陈先生发现该瓶啤酒的包装上无中文标签说明该啤酒的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情况,亦无进口食品相关证明,故未敢饮用并诉至海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S酒店退还购物款12元并赔偿1000元。
陈先生起诉后,S酒店未积极应诉,未能提供进口食品应当随附的合格证明材料,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亦未举证证明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海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二款等规定,判令S酒店返还购物款12元给陈先生,并向陈先生支付赔偿金1000元。陈先生现已就该案向海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官说法】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食品等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
【法官提示】
(一)买酒先看“颜值”,莫“买醉”不成空寂寞
消费者在购买酒水等商品时,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应第一时间查看商品的包装、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基本情况,还可根据商品属性,要求经营者提供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等。拒绝购买包装上无注明基本信息且经营者无法提供相关信息的商品。
(二)买到假酒勿吞声,法律护好“醉”后防线
消费者遇到问题时切勿自认倒霉、忍气吞声,应第一时间维持好商品现状,保存消费记录、转账凭证等相关证据,通过以下途径寻求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处理;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工商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4.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经营商品需谨慎,别把自己“得罪”了
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应当符合质量要求、国家安全标准,保证其提供的商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经营、销售商品,不仅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