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东综执市监食处罚〔2022〕41号
当事人:海南省乐东佛罗畅得生活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0000MA5TCBCT1P
联系地址:海南省乐东县佛罗镇莺路口北至南第3、4间,经营者:邢福畅。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2年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乐东佛罗畅得生活超市进行检查,记录以下情况:一、乐东佛罗畅得生活超市持有《营业执照》,经营者为邢福畅。 二、执法人员已向陪同检查人员邢福畅出示行政执法证并说明来意。三、执法人员在该超市门口啤酒摆放处发现21瓶勇闯天涯SuperX啤酒(生产日期:2021年5月28日,保质期:270天,净含量:500ml)。四、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啤酒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现场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乐东综执市监食强制〔2022〕41号)直接送到邢福畅。五、执法人员已对现场检查过程拍照。
调查认定的事实:现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9月21日,以每瓶5.83元/瓶从韩姐货仓商贸有限公司购进60瓶勇闯天涯SuperX啤酒,并以销售价格每瓶8元的价格用于销售,至案发时止,21瓶勇闯天涯SuperX啤酒尚未售出,已超过保质期。上述食品货值金额168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记录1份 ,证明 当事人的经营情况,经营地址,经营事实,现场调查相关情况等。
2.询问笔录1份,证明 当事人违法经营过程、货值金额等。
3.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 本案相关人员的身份情况。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 当事人的合法经营信息。
5.现场检查相片10张,证明当事人的经营情况,现场调查相关物品的情况。
6.购进票据1份,证明当事人从合法渠道购进食品。
7.主动召回不合格食品的公告和排查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采取召回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措施和整改情况。
案件性质: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供货商资质材料;收到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积极整改,召回产品;违法行为轻微,超过保质期食品未销售,无违法所得,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情形,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符合从减轻处罚的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商行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详见清单(乐东综执市监食强制【2022】41号)】;2.处人民币5000元的罚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具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乐东黎族自治县农行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履行该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白沙或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7月4日
(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