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浆拉格精酿啤酒抽样检验不合格,青岛富沫思啤酒有限公司被处罚
【中国国际啤酒网】2月7日讯 近日,记者从青岛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信息公示平台了解到,青岛富沫思啤酒有限公司生产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啤酒),被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2022年11月3日,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AH2022-SSC-04863)》并于当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签收,《检验报告》显示: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2022年9月27日对青岛富沫思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原浆拉格精酿啤酒(生产日期:2022.5.21,规格型号:1L/罐、原麦汁浓度:13°P)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原麦汁浓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GB/T4927-2008《啤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青岛富沫思啤酒有限公司已确认上述检验结论,当即提出复检要求。但复检依然不合格。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 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 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 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 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 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 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 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依据该规定,青岛市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6日对青岛富沫思啤酒有限公司下达了青黄市监处罚〔2023〕169号处罚决定书,罚款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