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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公司擅自使用与他人包装装潢近似的标识被罚28万元

时间:2023-2-14 2:16:15

【中国国际啤酒网】2月8日,山西省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官网公示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为进一步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特种设备、汽柴油等领域的市场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稳定健康,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现公示部分2021年-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四:山西某啤酒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近似的标识案

2022年5月24日,嘉士伯(中国)啤酒工贸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举报山西某啤酒有限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和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月1日与郑州三力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称三力公司)签订了“山西某啤酒有限公司代工合同”,于2021年12月31日与郑州乐啤商贸有限公司(以下乐啤公司)签订了“委托生产协议”。合同签订后当事人使用回收的1664啤酒瓶擅自生产的1618××啤酒,瓶盖为红色,且其生产的1618××啤酒标识使用的装潢在图形图案的整体布局和色彩搭配上、标签规格形状粘贴部位,通过整体观察,对比主要部分,与举报人生产的1664啤酒的包装相同、装潢近似,足以引人误认为与举报人生产的1664啤酒存在商业联合等特定关系,易引人混淆;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且其使用标有“NR”或“非回收”字样的一次性啤酒瓶进行罐装啤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洪洞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非法商品予以没收,罚款283740.8元。


作者: 来源:山西省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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