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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啤酒与“鸟苏”啤酒之辨

时间:2024-4-21 17:18:54

【中国国际啤酒网】边疆企业远赴内地诉讼,“亲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坚持一视同仁,不分诉讼“主客场”,且看——

“乌苏”与“鸟苏”之辨

匡琦的办公室里,一箱箱堆在墙边的啤酒格外扎眼。

乍一看全是“乌苏啤酒”,走近了细看却大有文章。这里面有“朵苏”“乌尔苏”“乌鑫苏”“乌苏劲爽”“乌苏冰纯”……

作为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法务负责人,匡琦最近几年很忙。随着乌苏啤酒影响力逐渐扩大,市场上不时出现乌苏啤酒仿冒品,名字或多或少与“乌苏”沾边,外观包装也与乌苏啤酒高度相似。

“尤其是这个鸟苏啤酒,跟我们就差了一个‘点’。”匡琦哭笑不得。

几个月前,这起侵权官司尘埃落定。案子经过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乌苏公司胜诉,鸟苏公司为其恶意“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向“鸟苏”要个说法,故事要从四年前讲起。

发现“鸟苏”啤酒

2020年10月的一天,新疆乌苏公司法务部门接到了销售部门同事的电话。

在山东某地举行的一场酒产品展销会上,同事看到了与自家企业生产的乌苏啤酒高度相似的一款产品。事不宜迟,法务部门同事立即订好第二天的机票赶赴展销会现场。

熙熙攘攘的人群中,法务部门同事一眼就看到了鸟苏公司的展位。与乌苏啤酒十分相似的外观包装上,赫然写着出品商为鸟苏啤酒(南京)有限公司。

“乌苏啤酒诞生自上世纪80年代,经过几十年耕耘,已经成为新疆家喻户晓的啤酒品牌。特别是‘红罐大乌苏’,已经成为我们的代表性产品。”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姜涛介绍。

近年来,随着品牌影响力逐步扩大,针对“乌苏啤酒”的侵权行为并不少见,特别是在新疆当地。乌苏公司曾多次通过司法途径维权,大多数诉讼都在新疆法院。

“乌苏啤酒进军内地是最近十几年的事,在内地市场是否有影响力?是否达到一定知名度?能否维权成功?我们心里没有底。”匡琦坦言,起诉鸟苏公司是他们在内地维权的“第一案”。

为此,法务部门花了一个多月时间搜寻信息、查阅资料。通过检索和大数据分析,他们关注到人民法院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江苏法院近年来受理了大量类似案件,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很大,支持的赔偿数额也比较高。

一纸诉状,乌苏公司把鸟苏公司,连同侵权产品的委托生产方宗创建新(天津)有限公司,受委托方无锡市新力啤酒有限公司、山东麦迪有限公司,一起告到了南京知识产权法庭。

全额支持赔偿

匡琦认为,鸟苏公司侵犯了乌苏公司拥有的多个商标的商标专用权;此外,通过对比乌苏啤酒与鸟苏啤酒二者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可以明显看出鸟苏公司等主体存在“攀附”乌苏啤酒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是一起非常典型的恶意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 该案审判长、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卢山已经从事知识产权审判24年,处理过很多类似案件。

对比两款产品,可以看到被诉侵权的鸟苏啤酒使用的标识“鸟苏NIAOSU”,与乌苏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极为近似,很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

尽管天津宗创建新公司于2019年注册了“鸟苏NIAOSU”商标,但由于该商标与乌苏公司涉案商标近似,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于2021年裁定宣告“鸟苏NIAOSU”商标无效,这也成为鸟苏公司商标侵权的有力佐证。

此外,鸟苏啤酒的包装与红罐乌苏啤酒包装虽然存在细节上的差异,但都是以红色作为包装底色,商标使用方式、商品名称、商品形状、标识位置,乃至净含量等文字信息和排列布局都基本相同,一眼望去,高度近似。

“喜欢喝啤酒的人基本都对乌苏啤酒有一定了解。”卢山进一步解释,乌苏品牌特别是红罐包装的乌苏啤酒,具有较强的市场影响力和较高知名度。几家被告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使用与乌苏公司字号相近的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和近似的包装装潢,恶意侵权的意图非常明显。

2022年正值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为了不让案件拖延太久,法庭在线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法官高效、专业的办案能力让匡琦印象深刻。

很快,案件一审有了结果。法庭依法判决鸟苏公司等侵权主体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停止使用相近似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责令鸟苏公司停止使用该企业名称,并全额支持了乌苏公司208万元的赔偿请求。

“这是自乌苏啤酒诞生以来,在侵权仿冒案件中得到法院全额支持的第一案。”这样的结果令匡琦感到欣喜。

严格平等保护

匡琦没想到,远在“边陲”的企业跑到“人生地不熟”的江苏南京打官司,他们的合法诉求仍然得到了高度重视,权利得到了严格平等保护。

一审结束后,被告之一的山东麦迪公司以并非为鸟苏啤酒的受委托加工方为由,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主张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经审理,江苏高院认为该公司举证不足,依法驳回了该公司的上诉请求。

“直到二审结束,我们心里的石头终于落了地。”匡琦见证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江苏态度”,也彻底打消了外地企业能否受到平等保护的顾虑。

“平等保护,是我们自始至终坚持的原则和底线。”在二审承办法官唐静看来,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类型多样,但各类主体均是平等的,无论本地企业还是外地企业,无论中国企业还是外国企业,法院都“一视同仁”。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人民法院作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力量,必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创新保驾护航。”

江苏高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汤茂仁介绍,“乌苏”诉“鸟苏”一案,是当前江苏法院严厉打击“仿冒搭车”等严重侵权行为,坚持平等保护理念,维护公平诚信市场竞争秩序,服务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一个缩影。

2018年以来,江苏高院始终坚持知识产权严格保护、平等保护理念,经过多年的深耕细作,吸引着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的经营主体慕名而来。2019年至2023年,全省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13万余件,比前五年受理案件数翻了一番。

华为、腾讯、香奈儿、西门子……一系列国内外知名企业主动选择在江苏提起诉讼。江苏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高地”初步形成,品牌逐步做响做大。

大胆走出去维权

关于要不要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的调研座谈会上讲述这个故事,匡琦考虑了很久。

2023年6月,为落实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工作部署,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林广海带队赴新疆调研,近距离了解边疆地区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和司法需求。作为企业代表,新疆乌苏公司法务人员刘斌受邀参加了“构建公正高效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课题调研座谈会。

就在座谈会召开不久前,刘斌拿到了南京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深受鼓舞。会上,刘斌为人民法院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努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点赞,也表达了曾经对可能存在“地方保护”的担心和顾虑。

林广海向刘斌解释了商标案件的特点及法律适用原则,以及人民法院坚持严格保护、平等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理念。“请相信法院会公平公正审理案件,不必顾虑诉讼‘主客场’,遇到侵权行为,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林广海表示,当前,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做深做实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保障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大胆地走出去,大胆地去维权。”来自最高法院的鼓励,振奋人心。

“要以司法裁判树立鲜明导向,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保护创新重要作用,在法治轨道上服务推动高质量发展。”民三庭综合办主任许常海深感此次调研活动收获巨大。

“人民法院对不同地域的经营主体一视同仁、平等保护,真正做到无主客场差别,让我们感受到了规则公平、机会公平、权利公平,增强了我们对知识产权保护及投资经营的信心。”姜涛表示将继续加大投入、用心经营品牌。

看着墙边摆放着的各式各样真假“乌苏啤酒”,回想近几年的维权工作,匡琦切身感受到法治的进步、司法的担当。

“我们坚信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我们将更加专注于创新和发展,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企业应有的贡献。”


作者:孙航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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